
將賴賬不還者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治理“執行難”的一個殺手锏,不但令失信被執行人在高消費、申請貸款、擔任企業高管、參加項目投標、出境等多個方面受到限制,而且有時候還會在減刑這樣的節骨眼上卡殼。近日,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的一宗詐騙案中就出現了如此情形。
在審理這宗案件中,濠江區法院依法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亮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人5.2萬元。判決生效后,張某亮被移送廣東省深圳監獄服刑。
因張某亮并未繳納罰金及履行退賠義務,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該案移交執行局立案執行。在查明被執行人張某亮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今年7月該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案結而事未了,法院執行局遂依照有關規定,將張某亮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發布限制消費令。
張某亮在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深圳監獄擬為其申請減刑,并于今年8月致函汕頭市濠江區法院執行局了解其財產刑執行情況。
面臨減刑的難得機會卻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單,張某亮得悉后坐臥不安。懾于法律的威力,他在監獄中緊急聯系其家人,要求盡快湊足資金為其繳納罰金及退賠,解除失信限消措施。張某亮的家屬隨后主動聯系濠江區法院執行部門,全部繳交了相關罰金并履行退賠義務。至此,案件全部執行完畢,濠江區法院執行局遂復函廣東省深圳監獄,告知張某亮已履行完畢的情況,使其能順利減刑。
濠江區法院積極用足用好執行強制措施,將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今年第三季度,該院共發布納入失信黑名單43人次,其中納入失信自然人25人次、失信法人18人次。通過積極做好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多部門常態化執行協作,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