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近日,濠江法院公開審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濠江區第一例襲警犯罪案,當庭宣判被告人許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1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許某因準駕不符駕駛一輛無號牌摩托車途經濠江區華僑醫院路口被濠江交警大隊二中隊執勤人員查獲。交警現場依法對許某開具強制憑證并對其駕駛的無牌摩托車進行暫扣,許某拒不配合且一直在現場糾纏,民警翁某上前對其勸阻時被許某咬傷左手,嚴重影響了交警的執法,造成現場交通秩序混亂。最后,執勤民警與輔警合力將許某帶上警車,并帶至濠江交警大隊。
濠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以撕咬方式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許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亦取得被害民警的諒解,且系初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許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近日,市中級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濠江法院表示,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公民的守法不僅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基礎,也是法治的關鍵。本案被告人許某的犯罪行為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對該犯罪行為的懲處,既是保障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是對國家法律權威的正當維護,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精神。如果對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不服,也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尋求救濟,而不能以此作為其襲擊正在執法的警察之理由。襲警罪的正式確立,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構筑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職的防線。人民警察依法履職,法律尊嚴不容踐踏。讓我們一起遵紀守法,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