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該法系統地總結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對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概念明晰
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黑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軟暴力,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犯罪手段。
重拳出擊,嚴懲黑惡犯罪
招式一: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招式二:限制出境!
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招式三:依法從嚴!
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招式四:區別于普通犯罪的羈押手段!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
招式五:異地執行、慎重減刑假釋!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需減刑、假釋的,需報經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復核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參加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