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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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規范和完善我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行為,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保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公平、公開、公正,防止集體資產資源損失,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建設的意見(試行)》(汕農資建〔2017〕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是指: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經濟聯合社(涉農社區,以下簡稱“經聯社”)所有的土地和森林、林木、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以及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園地、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
(二)經聯社所有的房地產、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交通工具、機械、機電設備等資產;
(三)經聯社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經聯社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六)經聯社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經聯社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經聯社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經聯社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經聯社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物資。
(十一)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資源。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以下簡稱“三資”交易)是指經聯社將其依法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受益權,采取發包、出租、出讓、轉讓、交換、入股、租賃、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給予本經聯社成員(包括其主辦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本經聯社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經營或使用,并訂立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過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實行分級交易。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以堅持服務、公開公正、尊重民意、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維護農村集體權益為原則。
第五條??經聯社應當定期清查核實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情況,理順產權關系,建立健全臺賬制度,制定并執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運行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自覺接受上級的審核、審計和監督。
經聯社必須加強合同管理,對本經聯社所有簽訂的合同要全部錄入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到期的合同,要及時收回資產資源,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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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機構設置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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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區成立“濠江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區“三資”管理和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濠江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專項工作組”(以下簡稱區交易專項組)。
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區交易專項組負責全區交易平臺建設和運作過程中的日常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區級、街道、社區交易平臺的運作。
成立“濠江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區級交易平臺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街道成立“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街道交易領導小組),街道交易領導小組是本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領導機構。
街道交易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是本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日常協調處理機構,協調處理本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有關事項。
各街道設置“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街道交易中心),是本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工作日常辦理平臺,負責街道交易平臺日常管理工作。街道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對所有的進場交易行為不收費。
街道要配備專職人員專門負責辦理日常公開交易事項和為進入街道交易平臺交易提供服務,區有關部門為街道交易中心專職人員提供相關業務培訓。
第八條?各社區成立“社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平臺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社區交易平臺工作小組),是組織實施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在社區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機構,負責制訂競投方案,審核競投申請人資格,組織實施社區交易平臺交易。
第九條??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平臺分為區級交易平臺、街道交易平臺和社區交易平臺。進入各級交易平臺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應當按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進行交易。
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貫穿三級平臺的“濠江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網上交易系統”。濠江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中心承擔區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事項,并會同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區自然資源局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交易項目進行審查,及時發布交易信息,按規則和程序組織交易,做好成交確認、辦證登記、檔案管理等;對街道、社區交易平臺運作提出有關指導意見。
各級各相關單位要加強交易平臺建設,為交易平臺建設提供必要經費支持和人員培訓,保證交易過程公平、公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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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易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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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應當進入交易平臺交易,主要包括:
(一)農村集體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國有房地產)使用權;
(二)農村集體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耕地、園地、養殖水面、灘涂等經營權;
(四)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五)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六)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七)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八)小型水利設施、機械使用權;
(九)農村建設項目招標、購買服務;
(十)區或農村集體委托街道管理的國有(集體)資產、資源經營權的交易;
(十一)其他品種,包括農村集體依法擁有和控制的無形資產、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十二)農村集體控股、參股、聯營的企業以及外商外資合作經營的企業等,按合同及章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資產。
(十三)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資源。
按規定可以公開協商方式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但未經街道交易領導小組同意或未通過居民(成員)代表會議票決的,應進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進入交易平臺交易。
對于產權關系不清、處置權限有爭議,在未理順權屬之前的;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在未解除強制措施之前的;對農用地擅自非法改變用途用于非農建設的:均不得進入交易平臺交易。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實行分級交易。
(一)達到區級交易平臺交易的標的具體標準的,應當在區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二)達不到區級交易平臺交易的標的具體標準,但達到街道級交易平臺交易的標的具體標準的,應當在街道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三)達不到街道級交易平臺交易的標的具體標準的,應當在社區進行公開交易,或者委托街道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四)特殊情形不進入區、街道、社區交易平臺和采取公開協商的,由街道黨工委研究,報區交易專項組審核后再報區紀委批準,以確保交易事項應入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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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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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聯社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本經聯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確認,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一)經聯社評估小組初評價值5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經聯社評估小組初評價值5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以拍賣、轉讓、置換等方式進行產權變更的;
(三)經聯社評估小組初評價值5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設定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四)經聯社設立、合并、分立、改制、改組的;
(五)經聯社占有股份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評估的情形。
價值50萬元(不含)以下的可以由經聯社成立農村集體資產價值評估小組進行評估;評估小組人員由社區“兩委”干部、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居民小組長及其他專業人員等5至11人組成,參與評估人員與評估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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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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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經聯社在交易前,應當制訂交易方案,經街道審核(備案)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聯社民主議事規則和程序進行票決,并將票決的內容及結果在社區黨務居務公開欄中公示。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分別進入區、街道交易平臺交易的,經聯社應當按照區、街道交易平臺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經聯社對提交的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區自然資源局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職能部門應對經聯社提交進入區級交易平臺交易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街道交易領導小組對經聯社提交進入區級、街道交易平臺交易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區級、街道交易平臺對分別受理交易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發布交易信息,經聯社也要在本社區黨務居務公開欄上同步公布。
在信息發布期限內,未經相應組織交易的區級交易機構、街道交易中心同意,經聯社不得對交易項目作出修改或無故中止、終止交易程序。
在信息發布期限內,競買(投)申請人應向組織交易的區級、街道交易平臺提出競買(投)申請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保證金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資料。競買(投)申請人對提交的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進入區級、街道交易平臺交易,經聯社應落實專人負責交易工作,并在交易時派員到現場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交易成交的,組織交易的區級交易機構、街道交易中心應當與競得人在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委托方(經聯社)與競得人按《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簽訂合同,并公布成交結果;不成交的,組織交易的區級交易機構、街道交易中心應分別向委托方(經聯社)發出通知。
第十九條??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進入各級交易平臺交易過程中,因程序的原因、不可抗力、司法裁判、重大爭議和糾紛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開展,經處理仍未能解決的,組織交易機構(平臺)有權作出中止交易、終止交易、延期交易的決定,并應及時進行相關信息公告。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所屬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按法律程序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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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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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組織業務培訓,研究制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相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等合同管理,調解處理合同糾紛,并按職能做好相關服務協調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農村集體資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推進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審核農地轉(征)用以及劃留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監督管理,按職能對進入區級交易平臺項目土地權屬、土地利用規劃、有關用地是否符合城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等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進入區級交易平臺的農村集體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區委編辦、民政、司法、審計、檔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監督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管理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工作。街道農業、自然資源、財政、村建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經聯社及其成員負有保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權利和義務。經聯社是本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按規定公開、公平、公正、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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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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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經聯社有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部門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減年度績效獎勵、黨紀政務處分;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具有獨立設計和概算、竣工后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單項工程,采取拆分等手段,規避進入相應農村集體區級、街道交易平臺和社區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等不正當手段,將禁止交易的集體資產資源進入平臺交易;
(三)泄露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相關保密資料、惡意擾亂交易秩序,或與他人串通損害農村集體利益;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競得人簽訂合同,或者擅自與競得人另行訂立背離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交易內容的協議;
(五)超越職權干預、插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正常運轉;
(六)無正當理由阻擾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運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侵占、挪用、私分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交易保證金等資金;
(八)未按要求建立和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配套制度和交易規則,導致平臺管理混亂;
(九)不按本辦法及實施細則所要求的程序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
(十)不按規定進行民主表決,徇私舞弊進行發包、出讓、出租、轉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
(十一)對應納入各級平臺交易而沒有納入的。
第二十三條??交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瞞騙等不正當手段,影響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活動的程序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視其行為情節輕重,由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部門給予紀律教育、通報批評、轉崗或辭退、黨政紀處分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交易機構可取消其競得人資格,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二)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
(三)競得人提供的資料弄虛作假被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五條??對檢舉揭發交易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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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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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漁業聯社涉及的資產資源交易參照本辦法執行。區內由經聯社改制成立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區自然資源局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本辦法聯合制訂實施細則,同時,對全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有關問題進行釋明,確保本辦法的正確實施,維護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秩序。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辦法執行中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區自然資源局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共同負責解釋。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汕濠農資建〔2017〕1號《關于加強濠江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交易工作的意見》、汕濠農資建〔2017〕2號《關于規范濠江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交易實施流程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