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濠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專題專欄 > 政府公報 > 2019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汕頭市濠江區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業經四屆八十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財政部門反映。???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 2019年3月8日
汕頭市濠江區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汕頭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汕府〔2018〕126號)和《汕頭市濠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汕濠府〔2016〕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區政府以出資人身份依法取得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辦法所稱的區屬企業包括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國資部門)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含監管、持股企業)以及其他區屬國家出資企業(含區屬地方金融企業)。
其他區屬國家出資企業中未脫鉤、脫鉤未移交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條件成熟的逐步納入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
第三條 實行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二)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與一般公共預算相互銜接,按規定比例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堅持收支平衡,預算收入根據區級當年預計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結余編制,留有余地;預算支岀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四條 區財政局為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
區國資部門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為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
第二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笫五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組成。
第六條 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直接上繳國庫,納入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的范圍和比例為:
(一)利潤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屬國有獨資企業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按有關規定抵扣或調整后,按照25%的比例上繳。
(二)股利、股息收入。區屬國有控股、區屬參股企業按照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付區屬國有股東的國有股利、股息,按照100%的比例上繳。
(三)產權轉讓收入。轉讓區屬國有獨資企業產權凈收入和轉讓區屬國有控股、區屬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凈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繳。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后的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區屬國有控股、區屬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繳。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有關規定上繳。
第七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范圍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向新設區屬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區屬企業增加資本金、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業改革費用性支出。彌補區屬企業改革成本、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按國家、省、市政府和區政府有關規定,用于區國資部門工作經費等國有資產日常監管費用的支出。
(四)公益性設施投資支出。用于政府及公益性企業公共服務設施的投資支出,包括油氣管道支出、交通運輸設施支出、通信設施支出、市政服務設施支出等。
(五)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用于國有企業政策性補助方面的支出。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出支出。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和區政府有關規定,按照相關比例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出到一般公共預算等其他預算。
(七)其他支出。區政府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時用于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
第八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區財政局組織預算單位編制,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區人大批準。
第九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區財政局組織區屬預算單位,根據區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計劃進行測算。
第十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編制:
(一)布置下達。每年10月底以前,區財政局向預算單位下發編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預算單位向區屬企業下發編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報計劃。每年11月底以前,區屬企業向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
(三)審核上報。每年12月中旬以前,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編制報告和區屬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等)報區財政局審核。每年11月初,區財政局根據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區政府,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區人大批準。
第十一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批準后,區財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向預算單位批復預算;預算單位在接到區財政局批復本單位預算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監管的區屬企業批復預算,同時抄送區財政局。
第十二條 經區人大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由區財政局向社會公開,并對重要事項做出說明。預算單位在接到區財政局批復本單位預算、決算及報表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并對重要事項做出說明。
第十三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四條 區屬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并在規定時間內向預算單位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一)利潤收入,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上年度報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報;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后1個月內申報;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轉讓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申報;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兩個月內并于清算企業注銷登記前,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負責申報;
(五)區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區政府決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預算單位收到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向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區屬企業應當在要求的時間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繳國庫,并報告預算單位。
第十六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區屬企業在經批準的預算范圍內向預算單位提出申請,經預算單位初審后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后按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由區財政局審核后,按經批準的預算金額直接撥付預算單位。
第十七條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預算單位編制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報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匯總各預算單位預算調整建議方案后,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草案報區政府,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區人大批準。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草案經區人大批準后,區財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向預算單位批復預算調整:預算單位接到預算調整批復后,在15個工作日內向所監管的區屬企業批復預算調整,同時抄送區財政局。
第十八條 預算年度期間,發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將收支業務發生當月的月報表報預算單位,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預算執行結果;預算單位應當每月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負責編制匯總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表。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區屬企業按照預算單位下發的編報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通知,向預算單位編報本企業決算草案;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匯總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區人大批準。
笫五章 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區財政局負責監督、檢查預算單位及其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并向區政府報告。
笫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二十二條 區審計局按規定對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區屬企業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資金,并依法接受區財政局、區國資部門、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執行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監督檢查意見。
第二十四條 建立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資金支出方案的參考依據。區屬企業申請使用國有資本收益資金時,應當提出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經預算單位審核批復后,作為開展自評和重點評價的依據;區屬企業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自評,預算單位分別對所監管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區財政局會同預算單位,對區屬企業使用區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區屬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按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區財政局應當會同預算單位予以催繳;逾期不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征逾期費用。
第二十六條 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在經營業績考核時作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8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