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關于“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的規定,根據《關于調整臨時用地審批權委托鎮(街道)實施的通知》(汕自然資函〔2022〕3號),區政府決定,《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區級行政職權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公告》(汕濠府〔2020〕75號)中涉及的“臨時用地審批”職權,自2021年11月4日以后(含正在進行審批),不再委托街道實施,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特此公告。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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