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汕頭港廣澳港區三期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授)﹝2025﹞189號)批復,同意我區征收廣澳街道廣澳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45.9723公頃作為汕頭市濠江區城鎮建設用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名稱
汕頭港廣澳港區三期工程建設項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類
被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區廣澳街道廣澳經濟聯合社范圍內。現狀土地地類為:集體農用地43.3861公頃,建設用地1.8864公頃,未利用地0.6998公頃。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征地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為濠江區廣澳街道廣澳經濟聯合社45.9723公頃。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補償標準
本次征收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4〕12號)、《關于印發汕頭市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汕自然資發〔2024〕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44號)的有關規定確定補償標準。土地補償及勞力安置采取貨幣安置、留用地安置采用落地的方式進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和其他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所屬街道與被征地經濟聯合社按補償協議執行。征地補償總額為12361.9241萬元。具體各項補償情況如下:
(二)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項征地補償款均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附著物及其他補償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五、留用地安置辦法
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15%提計,面積6.8959公頃,作為廣澳街道廣澳經濟聯合社興辦集體企業發展經濟用地。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有關規定,已落地《關于劃留廣澳街道廣澳經濟聯合社征地留用地的批復》(汕濠自然資地〔2025〕8號),位于廣澳港區后方山體市級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
六、其他事項
(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44號)文件執行,濠江區統一按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17.35萬元/畝的25%比例計提,需計提征地社保費用2991.072769萬元。征地社保費補貼分配按照粵府辦〔2021〕22號文件規定辦理。
(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上述征收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批準征收土地決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查詢、舉報電話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