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汕頭市濠江區廣澳街道三遼社區居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靳良平;地址:汕頭市濠江區廣澳三遼村。
被申請人:汕頭市華廈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耿烽;地址:汕頭市濠江區廣達路北大附中對面辦公樓。
爭議事由:申請人汕頭市濠江區廣澳街道三遼社區居民委員會《行政調處申請書》中提出以下請求事項:
1.請求將位于濠江區三遼居委“后尾池”地段面積為4547.28㎡(折6.82畝)的土地〔地號列6405J0066〕(下稱“涉案集體土地”)確認申請人為使用權人。
2.請求責令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汕集用(2009)字第640500024號《集體土地使用證》,依法辦理上述土地變更為申請人名下的登記手續。
申請人陳述:
1.涉案集體土地的基本情況
位于濠江區三遼居委“后尾池”地段面積4547.28㎡(折6.82畝)的土地〔地號列6405J0066〕的所有權人及原使用權人為申請人。2009年9月,申請人委托汕頭市交易中心掛牌出讓涉案集體土地使用權,被申請人汕頭市華廈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以73萬元競得涉案集體土地使用權。
2009年11月3日,被申請人通過汕頭市土地交易中心將涉案集體土地的成交價款73萬元劃入申請人的銀行賬號,但2009年11月5日,被申請人預先開出收款收據(用途為“收回成交款”),用以換取陳桂洪(三遼社區居委會原法定代表人)開具的三遼居委的轉賬支票(用途為“轉成交價款”),被申請人在兩天后收回了上述73萬元的集體土地成交款。被申請人實際上并未支付該土地成交款。2009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委托陳桂洪辦理了涉案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取得涉案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即汕集用(2009)字第640500024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后經群眾舉報上訪,經調查發現,陳桂洪利用其特殊身份地位,于2008年3月2日以申請人的名義私下與被申請人簽訂《集體用地轉讓合同》超低價(5.5萬元/畝)出賣涉案集體土地,并約定“合同簽訂6個月內需將該20畝土地所有權轉至被申請人名下,若掛牌拍賣的單價低于5.5萬元/畝,被申請人應以5.5萬元/畝確認,若高于5.5萬元/畝,申請人將高于5.5萬元/畝的土地價款退還給被申請人”。其后,經紀委調查,上述土地轉讓過程中,并未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對該事項進行討論、表決,涉案集體土地掛牌及出讓的《居民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和《村民代表會議同意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的證明材料》均為虛構。
2.涉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列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經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確認合同無效。該判決已生效。
3.因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列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無效,該無效的原因系重大事項未經居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未實際支付成交價款而損害了集體利益等。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掛牌出讓成交證明書汕地交易公(2009)28號〕及《汕頭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也屬無效。
4.被申請人華廈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土地登記,應當予以撤銷,涉案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確認為申請人。
5.本案土地糾紛經澄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糾紛實質上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歸屬問題,應當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進而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該行政裁定書已經生效。
被申請人陳述:
2019年11月17日,被申請人向區自然資源局遞交《答辯狀》及證據材料。《答辯狀》中陳述,被申請人認為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5民終931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答辯人已向汕頭市檢察院申請抗訴;答辯人已支付了涉案土地成交款;涉案土地的交易是否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與答辯人無關;即使涉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也不影響其他交易行為的效力;答辯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不應被撤銷。綜上,涉案土地的轉讓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答辯人合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權。為了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懇求有關部門充分考慮上述答辯意見,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請求。
經查: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汕集用(2009)字第640500024號〕登記檔案
經區自然資源局查閱《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汕集用(2009)字第640500024號〕的土地使用權登記檔案,2009年9月8日,申請人委托汕頭市土地交易中心公開掛牌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汕集用(2009)字第640500016號〕。2009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以人民幣73萬元的報價競得成交上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與汕頭市土地交易中心簽訂《汕頭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2009年10月24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2009年10月29日,汕頭市土地交易中心確認并出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掛牌出讓成交證明書》〔汕地交易公(2009)28號〕。2009年11月3日,汕頭市土地交易中心將被申請人交付的上述宗地的成交價款73萬元轉入三遼社區的銀行賬號。
2009年12月30日,原汕頭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申請及提交雙方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和繳交的地價款憑證等相關資料為他們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汕集用(2009)字第640500024號〕,土地使用權人為汕頭市華廈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
二、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粵05民終931號〕查明事實和判決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法院經查,雙方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系三遼居委會原法定代表人陳桂洪未經三遼居委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通過虛構會議紀要進行公開掛牌出讓,雖然被申請人競得該地塊,但并未實際支付土地款73萬元。
2018年12月27日判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9年10月24日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無效。
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粵民申256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審查認為涉案土地使用權出讓,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被申請人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亦未支付任何對價。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定涉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無效,并無不當。
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四、組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調解
2020年4月9日,區自然資源局組織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調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接受調解的方式不一致,也沒有達成進一步可以協商調解方式,調解不成功。
處理決定:
本府認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的有效性和實際支付地價款是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汕集用(2009)字第640500024號〕的重要依據。根據查清的事實,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認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汕地交易集讓(2009)28號〕無效,且被申請人實際上并未支付地價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涉案土地現狀尚未開發建設且申請人居民代表大會要求返還土地,被申請人應當予以返還土地使用權。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處理辦法》第三十條,本府作出行政裁決:申請人汕頭市濠江區廣澳街道三遼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的請求事項理據充分,位于濠江區三遼居委“后尾池”地段面積為4547.28㎡(折6.82畝)的土地〔地號列6405J0066〕使用權人為申請人汕頭市濠江區廣澳街道三遼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申請人依據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申請登記。
如不服本裁決,可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