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汕頭市濠江區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授)〔2024〕111號)批復,同意我區征收礐石街道珠浦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0.8502公頃作為汕頭市濠江區城鎮建設用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名稱
南濱學校項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類
被征收土地位于礐石街道珠浦經濟聯合社轄區內的集體土地0.8502公頃。現狀土地地類為:集體農用地0.7851公頃(林地0.7662公頃、其他農用地0.0189公頃),建設用地0.0651公頃。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征地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為濠江區礐石街道珠浦經濟聯合社0.8502公頃。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支付方式
1.征地補償標準
本次征收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1〕19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的通知》(汕府〔2018〕5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44號)的有關規定,和現行補償標準一致。土地補償及勞力安置采取貨幣安置、留用地采用承諾劃留集體留用地的方式進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和其他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所屬街道與被征地經濟聯合社按補償協議執行。征地補償總額為210.3026萬元。具體各項補償情況如下:
2.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項征地補償款均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附著物及其他補償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五、留用地安置辦法
濠江區政府承諾按實際征地面積15%安排給珠浦經濟聯合社興辦集體企業發展經濟,面積0.1275公頃,留用地的具體劃留用地位置以區規劃部門劃定的紅線范圍為準。
六、其他事項
(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44號)文件執行,濠江區統一按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17.35萬元/畝的25%比例計提,需計提征地社保費用55.316138萬元。征地社保費補貼分配按照粵府辦〔2021〕22號文件規定辦理。
(二)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上述征收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批準征收土地決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查詢、舉報電話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