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汕頭市濠江區司法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范圍
依據《條例》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主動公開本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1.組織機構
主要包括: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直屬單位設置及職能情況等。
2.部門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
3.辦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機關各項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4.工作動態
主要包括:本機關各項工作信息,以及本機關職責范圍內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5.財政預決算
主要包括:財政預算、決算報告等。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主要包括:本機關每年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方式
汕頭市濠江區司法局主要通過汕頭市濠江區司法局門戶網頁(網址:http://www.gzmxturbo.cn/sthjsfj/gkmlpt/index)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三)信息編排體系
1.索引號:由信息生成發布機構代碼、目錄類別代碼、信息生成年度、流水號組成;
2.發布機構:指信息發布主體;
3.名稱:指信息的標題,是表達信息主題內容、形式特征的名稱;
4.文號:指文件制發過程中由制發機關、團體賦予文件的順序號(正式公文類有此項);
5.分類:按文件的文種和類別進行分類;
6.發文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變更的時間。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了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汕頭市濠江區司法局辦公室 ;
辦公地址:汕頭市濠江區達濠街道青籃嶺腳洋(達濠僑中高中部東側);
辦公時間:每周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聯系電話、傳真:0754-86702670;
郵政編碼:515071;
電子郵箱:hjqsfj@126.com。(本郵箱僅用于接收信息公開工作咨詢及有關意見建議,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參閱下列“申請途徑”。)
(二)申請途徑
1.申請材料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在本公告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本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申請:
(1)書面申請
①當面提交
受理機構:汕頭市濠江區司法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汕頭市濠江區達濠街道青籃嶺腳洋(達濠僑中高中東側);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聯系電話:0754-86702670。
②信函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方式向本機關提交申請。
來信請寄:汕頭市濠江區達濠街道青籃嶺腳洋(達濠僑中高中部東側),汕頭市濠江區司法局(收),同時須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政編碼:515071。
(2)互聯網方式申請
申請人登錄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按照系統指示填寫信息后提交申請。(網址:https://ysqgk.gd.gov.cn/754148/choice)
(三)申請處理
1.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正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回復。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復
1.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應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2.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詳見《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
三、監督與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信息公開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