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濠江區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業經四屆13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濠江區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科學界定濠江區檔案館收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汕頭市檔案管理辦法》和《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檔案館應當建設覆蓋人民群眾的、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檔案資源體系,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本館收集范圍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檔案收集進館。
第三條 區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一)區委及其所屬各部門;
(二)區人大及其常設機構;
(三)區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派出機關;
(四)區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五)區法院、區檢察院;
(六)區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
(七)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等人民團體;
(八)區屬企事業單位。
區檔案館還應當接收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形成的應當移交進館的檔案。
區委、區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派出單位形成的檔案一般作為該部門全宗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個歷史時期本區各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由區檔案館負責收集。
第五條 區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已故干部檔案,屬于向區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已故干部、職工檔案,以及已故的區級知名人士和受上級黨委、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由區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六條 區有關單位在主要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門、本領域發展狀況的專業檔案,由區檔案館負責接收,具體范圍由區檔案局制定。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聯合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各部門、市級以上管理企業駐濠江單位所形成的檔案,凡市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各部門、市級以上管理企業與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向區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的,由區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八條 經協商同意,區檔案館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區內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也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等形式獲取。
第九條 區檔案館應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交換和復制等方式,將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且反映我區歷史文化記憶的檔案資料征集進館,其范圍包括:
(一)我區各歷史時期著名人物各種載體的檔案;
(二)反映我區各歷史時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口述歷史檔案;
(三)區內外、國內外有關機構保存的反映我區歷史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
(四)我區各歷史時期編修的族譜、家譜;
(五)其他反映我區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
第十條 凡列入區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單位(以下稱“進館單位”),應當加強檔案管理,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向區檔案館移交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據為己有。
第十一條 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載體和門類:
(一)文書、科技(科研、基建、設備)、人事、會計檔案;
(二)履行行業特有職責形成的專業檔案;
(三)照片、錄音、錄像等音像檔案;
(四)業務數據、公務電子郵件、網頁信息、社交媒體檔案;
(五)印章、題詞、獎牌、獎章、證書、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
(六)其他檔案。
前款(一)(二)(三)項包含傳統載體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
第十二條 區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應當同時收集大事記、全宗介紹、組織機構沿革等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及立檔單位歷史的資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第十三條 進館單位應制訂本單位檔案整理分類方案、確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制作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區檔案局審查同意后執行。
第十四條 列入區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按規定時間向區檔案館移交:
(一)立檔單位一般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區檔案館移交。
(二)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聞視頻等聲像檔案、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與其他相關門類、載體檔案,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在活動、事件結束后3個月內向區檔案館移交。
(三)撤并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檔案,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整理,于撤并工作結束后2年內向區檔案館移交;機構合并的,其檔案由新組建的單位承接,并按相關規定向區檔案館移交;破產轉制的區屬國有企業的檔案,由原單位負責整理,待清算結束后2年內向區檔案館移交。
(四)對單位保管條件不善的檔案,經區檔案局審批同意,區檔案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提前接收進館。
(五)對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區檔案局審批同意,可以延長有關檔案的移交時間。
(六)對涉及民生及社會各界利用需求迫切的檔案,為提高檔案資源的時效性,經區檔案局認定,可以提前接收進館。
(七)法律法規對接收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區檔案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科學的進館序列,并結合形勢變化及時進行調整。經區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區檔案館檔案接收要求:
(一)進館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整理檔案,做到應歸檔文件材料收集齊全、檔案分類科學、檔號編制規范、實體排列有序、檢索體系完備。
(二)進館單位向區檔案館移交檔案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三)進館單位應嚴格按照《全宗指南編制規范》的要求編寫全宗指南,并編制符合要求的組織沿革、大事記等,與有助于了解或補充檔案內容的其他重要編研材料、書刊、資料等隨同進館檔案一起向區檔案館移交。
(四)進館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進館檔案的檔案目錄(包括立卷說明、案卷目錄、卷內目錄,或者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移交手工檢索目錄以及相應的機讀電子目錄。
(五)進館單位應按相關標準要求移交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
涉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應當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存儲和使用。
(六)經區檔案館驗收合格后,檔案方可向區檔案館移交。對不符合要求的,進館單位必須及時進行補充、完善和整改。
第十七條 區檔案館應加快檔案信息化建設,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建立電子文件(檔案)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濠江區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2014年制定的《汕頭市濠江區檔案館收集范圍實施細則》(汕濠府〔2014〕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