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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科學界定濠江區檔案館收集范圍,經四屆13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濠江區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予以印發。現將《實施細則》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制訂背景及起草經過
2014年,區檔案局起草了《實施細則》并經區政府三屆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規定于2014年12月23日開始實施,至今已超過6年。
鑒于《實施細則》沒有規定有效期且實施時間過長(按現行規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為5年),且近年來國家層面出臺了關于檔案管理方面的新規定,如202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2018年出臺的《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因此區檔案局結合上述規定及我區檔案工作實際,于2020年11月修訂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分別征求了各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單位意見,并在濠江區政府門戶網站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送區司法局進行法律審查,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實施細則》修訂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信息時代的到來,檔案工作的內外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新的組織和治理形態不斷催生新的檔案記錄形式和管理方式,檔案工作面臨從傳統載體管理向數字管理轉型升級的巨大挑戰。新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在近年相繼出臺,對檔案工作一些現行基本制度和重要章節作了較大的調整和補充,是檔案工作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開放、走向現代化的重要標志。由此,我區2014年修訂的《實施細則》所援引的部分法律法規依據已發生較大變化。另一方面,2019年的機構改革賦予了區檔案館承擔檔案信息化建設等多項新的職能,強化了區檔案局的檔案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對原《實施細則》的修訂已勢在必行。
三、修訂《實施細則》的主要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3. 《廣東省檔案條例》
4. 《汕頭市檔案管理辦法》
5. 《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
6. 《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
7. 《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
8. 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民生檔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檔發〔2007〕12號)
9. 《廣東省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10. 《深圳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11. 《甌海區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及實施細則》
四、評估情況
通過《實施細則》的修訂,有助于在新發展理念指導下推動檔案工作對外融入大局、對內創新制度機制,實現從適應性向高質量發展;有助于各類社會主體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識地形成和保護檔案,積極地開發利用檔案資源,為真實、全面地記錄和呈現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歷程貢獻力量。
五、修訂說明
《實施細則》共十九條,其中第一條為編制目的和依據;第二至第九條為區檔案館收集、征集、代存檔案范圍及形式;第十條為檔案管理權屬的問題;第十一條為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載體和門類;第十二條為收集相關輔助資料和專用設備的要求;第十三條為對進館單位報送檔案整理方案等的要求;第十四條為檔案進館的時間要求;第十五條為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辦理原則;第十六條為檔案接收要求;第十七條為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要求;第十八至第十九條為《實施細則》負責解釋單位及生效日期。現將主要修訂內容介紹如下:
1. 第一條為關于制訂目的的修改。“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修改為“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修改依據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一章第一條表述保持一致。
2. 第二條為關于收集檔案范圍部分表述的微調。“區檔案館應當建立覆蓋廣大人民群眾、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檔案資源體系,將屬于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以及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修改為“區檔案館應當建設覆蓋人民群眾的、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檔案資源體系,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本館收集范圍的保管期限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檔案收集進館。”修改依據為參照《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的引言、第一條、第七條的部分表述。
3. 第六條、第七條中“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檔案主管部門”。修改依據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八條的表述一致。
4. 第八條為關于收集或代存檔案的范圍和形式的微調,將原《實施細則》第十條“經協商同意,區檔案館可以接收或代為保管區級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修改為“經協商同意,區檔案館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區內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也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等形式獲取”。修改依據為與《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第三條的表述一致。
5. 第九條為關于檔案資料征集范圍的變動。在原《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關于檔案資料征集范圍的基礎上做如下改動:(1)增加一項“區內外、國內外有關機構保存的反映我區歷史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修改依據為參照《廣東省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表述;(2)“其他反映我區歷史,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修改為“其他反映我區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修改依據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表述。
6. 第十條關于檔案管理權屬的問題為新增條款。修改依據為:(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2)參照《甌海區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及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7. 第十一條關于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載體和門類的范圍為新增條款。修改依據為:(1)參照《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表述;(2)參照《甌海區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及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8. 第十三條關于對進館單位報送檔案整理方案等的要求為新增條款。修改依據為:(1)參照《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十二條;(2)參照《深圳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9. 第十四條為關于檔案進館的時間要求。匯總了原《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的內容并明確了部分檔案進館時間要求,增加了“立檔單位一般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區檔案館移交”、“對涉及民生及社會各界利用需求迫切的檔案,為提高檔案資源的時效性,經區檔案局認定,可以提前接收進館”及兜底條款“法律法規對接收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修改依據為:(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2)參照《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民生檔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的內容“對涉及民生及人民群眾利益書當然民生檔案,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進行各種形式的有效整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相關民生檔案按時或提前接收進館……”;(3)參照《甌海區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及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1、5、6、7、8款;(4)參照《深圳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1、2、3、4款。
10. 第十五條關于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辦理原則為新增條款。修改依據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表述一致。
11. 第十六條為關于檔案接收的要求。匯總了原《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的部分內容、修改個別表述,并增加了以下內容:(1)進館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整理檔案,做到應歸檔文件材料收集齊全、檔案分類科學、檔號編制規范、實體排列有序、檢索體系完備。(2)進館單位向區檔案館移交檔案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修改依據為:(1)參照《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2)參照《甌海區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及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1、3、5、8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