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現將《濠江區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反映。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濠江區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出資人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規范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市濠江區區屬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濠江區人民政府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即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各企業主管部門等,以下簡稱“出資人履職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及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對國有出資人權益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包括報告事項和備案事項。
報告事項是指須經區政府、出資人履職機構審議批準后方可實施或表決的事項;備案事項是指向出資人履職機構備案的事項。
第四條出資企業應規范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項決策要經過企業黨組織討論研究后,再由企業董事會會議(不設董事會的由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做出決議。
第二章 重大事項范圍
第五條報告事項范圍
(一)需向區政府報告的重大事項包括:
1.設立控股以上國有企業;
2.重要的出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增資、減資、重組、改制;
3.轉讓出資企業全部股權或者轉讓部分股權致使區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或控制權的;
4.出資企業擬控股或實際控制、參股非區屬國有企業;戰略重組非區屬國有企業;投資區外(基金投資除外)或境外企業;
5.法律、行政法規和區政府、出資人履職機構認為應當報請區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經濟行為。
以上重大事項由出資人履職機構報告區政府。
(二)需向出資人履職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包括:
1.出資企業聘任非由出資人推薦的外部董事;
2.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及實施計劃;
3.出資企業的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以及年度投融資計劃;
4.出資企業主營業務的確立和變更;
5.出資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的確定;
6.出資企業發行債券、修改章程;
7.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以上各級公司為其他無產權關系的企業提供擔保(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公司除外);
8.與關聯方的交易。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9.出資企業在不失去控制地位或控制權的部分股權轉讓;出資企業各級子企業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股權)轉讓和增資事項;
10.出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由出資人履職機構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等在其他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11.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以上子公司購買高風險非保本類理財產品,或非戰略投資需要購買(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12.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以上各級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持有本企業股權及持有所控股、參股公司股權;
13.出資企業控股以上子公司中3級及以下子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開展收購兼并、注資參股、股權投資、股權置換(純基金投資除外);
14.出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可能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各類生產經營管理風險事件;
15.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及出資人履職機構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出資企業以上事項中涉及產權轉讓事項除向出資人履職機構報告外,出資人履職機構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須同時向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其他事項向出資人履職機構報告;各級子公司涉及以上事項的向其母公司(集團公司)報告。
以上除需直接向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的事項外,其余事項獲出資人履職機構批準后由出資企業向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為出資人履職機構的無需再行備案。
第六條備案事項范圍
出資企業的備案事項包括以下范圍:
1.出資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2.重組、改制、兼并和破產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
3.出資企業內部資源整合、重組、分立、解散、改制,各級子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修改章程以及出資企業(母公司、集團公司)內部企業間擔保事項;
4.企業控股以上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中高層管理人員變更;
5.轉讓各級子公司股權,設立3級以上子企業(含3級),3級以上(不含3級)子公司開展收購兼并、注資參股、股權投資、股權置換;
6.發生安全事故、違法經營或經營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情況、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法律訴訟案件以及群眾(職工)集體上訪等;
7.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
8.向各級子企業委派產權代表,派出董事、監事;
9.聘任企業法律顧問,聘請開展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0.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訂與修改:
11.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以上事項實行分級管理,其中涉及母公司、集團公司等一級企業的事項報出資人履職機構備案,各級子公司涉及事項報其出資企業(母公司、集團公司等一級企業)備案,同時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報告備案程序
第七條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由母公司(集團公司)等一級企業統一履行報告備案責任;子公司的重大事項由該企業向其控股股東報告備案,并由其控股股東按制度規定逐級向上報告、備案。
第八條重大事項的報告、備案應當以書面文件形式一事一報。上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經理辦公會決議;
(二)報告有關事項的說明;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對報告、備案事項或重大決策,出資企業應當履行法律審查、市場調研、集體研究等相關程序。報告事項須在作出決策后24小時內報告;備案事項須在做出決策或事件發生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履行備案程序,其中第六條第6項中涉及安全生產事故、群眾(職工)集體上訪事項按相關規定及時上報。
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各出資人履職機構應就國企備案事項進行專項登記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出資企業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由對應職能部門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擅自決策的;
(二)故意漏報、瞞報或是提供虛假材料虛報重大事項的;
(三)未按時報送有關材料,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受損的;
(四)在企業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違反區政府或相關部門批復要求,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實施之日起,區屬相關文件中有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應報出資人批準(備案)的重大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出資企業控股以上實體化運營的各級子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備案參照本制度開展。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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