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汕頭市濠江區發展和改革局
汕頭市濠江區財政局
汕頭市濠江區商務局
汕頭市濠江區供銷合作社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濠江區稅務局
2025年11月7日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等8部委印發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等8部門印發的《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和汕頭市農業農村局等8部門印發的《汕頭市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汕市農農〔2025〕6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汕頭市濠江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經營規模和帶動農戶等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區政府批準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實行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汕頭市濠江區行政區域內申報和認定為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一)濠江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三)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或涉農業務收入(或交易額)占總收入(或總交易額)的70%以上。
(四)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具體指標見附件1,綜合得分75分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 申報程序: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向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附件2、5),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或隨機抽取行業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申報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資料評審和實地核查。
(二)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充分征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商務、市場監管、城管、供銷社、生態環境、稅務、社保等部門意見。
(三)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綜合評審意見和征求意見情況,提出擬認定的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名單,并在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報請區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四)經區政府批準認定的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向社會公布并授予“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牌匾。
第八條 經認定公布的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對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條 對已認定的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實行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每年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填報企業經營運行數據等相關信息,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審核;并按照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需要,適時填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經營發展情況統計表》(附件3)。
第十一條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牽頭組織對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企業填寫附件4《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所需材料適當簡化,監測綜合得分75分以上的為合格),監測結果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報請區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稱號。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我區已取得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汕頭市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企業,由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分別組織監測,不納入區監測范圍。
第十二條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應加強對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其資格。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相關執法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五)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七)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八)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九)其產品在接受區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有上述第(五)項行為的,自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等重要信息的,應當向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提交相關變更材料,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在信息變更不影響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要素的前提下,企業繼續享有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要牽頭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和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除特別注明外,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附件:1.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指標
2.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3.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經營發展情況統計表
4. 汕頭市濠江區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表
5. 申報監測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