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現將《汕頭市濠江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汕頭市生態環境局濠江分局反映。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汕頭市濠江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能力,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濠江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濠江區行政區域內涉農社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涉農社區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污水處理設施)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及處理的設施,具體分為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污水收集系統分為戶用收集系統和公共收集系統,處理設施分為戶內處理設施和集中處理設施。
戶用收集系統指收集涉農社區居民房屋和院內生活污水的設施,包括戶內化糞池、廁所糞污染處理設施、隔油池、污水管道等。
公共收集系統指對涉農社區居民住戶污水統一收集的設施,包括污水管道、檢查井、提升泵站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已覆蓋的,公共收集系統為接戶井到接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駁點之間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提升泵站等。
戶內處理設施指將單戶或多戶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后進行處理的設施。
集中處理設施指將涉農社區或一定范圍內的涉農社區居民住戶污水收集后進行集中處理且日處理能力500噸及500噸以下的處理設施。
第三條 涉農社區居民住戶污水進入公共收集系統前應設置接戶井,接戶井前(含接戶井)為戶用收集系統,接戶井后為公共收集系統。
第四條 公共收集系統和集中處理設施由屬地街道統籌安排,委托運行維護單位進行日常管理。
戶用收集系統和戶內處理設施原則上由涉農社區居民自行維護,也可根據農戶需要和經濟承受能力,由當地統籌安排,委托運行維護單位加強檢修或指導農戶進行維護。
第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以“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屬地為主、職責明確、注重實效”為原則,實現“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運行穩定”的目標。
第六條各責任單位應當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報告制度,每月定期將運維管理情況逐級上報。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指導工作,提請區政府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健全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保障機制,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維護。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廁所糞污染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指導工作。
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接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駁點的運行維護。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地。
屬地街道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應加強日常管護,建立責任制度,對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移交屬地街道進行管理。
第八條 屬地街道要制訂方案計劃,監督或指導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涉農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所屬轄區居民按職責開展日常運行維護。涉農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引導所屬轄區居民負責戶內處理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九條 區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內容應包括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
公共收集系統和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內容包括運行評估、日常巡檢、維修養護、水質水量監測、數據記錄、安全與應急管理等。
戶用收集系統和戶內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內容包括日常檢查、維修養護、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屬地街道應根據當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分布、規模、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對于處理能力20噸/天及以上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或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等統一運行維護。
對于規模較小、分布較零散、工藝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可由街道委托屬地涉農社區居民委員會自行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和運行維護服務合同約定,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的,應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應包括雙方名稱、運行維護服務范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期限及服務內容,以及運行維護費用、違約責任等條款。
對于采用自行運行維護管理的,屬地街道負責本轄區內自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加強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引導涉農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規章制度、安全與應急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根據要求配置相應的運行維護能力,明確專職人員,做好運行記錄,定期開展運行維護培訓,并做好安全防護、疫情、汛情等突發事件防范與應急處置,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運行維護管理情況。
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設施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前將停運原因、相應應急處理措施等向委托單位報告。
處理設施出現故障而導致出水水質不穩定達標的,運行維護單位應向委托單位報告,且在48小時內向區生態環境部門和屬地街道報備,并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整修。
第十四條 運維單位定期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建立數據臺賬。
區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開展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督性監測。對于發現設施運行不正常、出水水質不達標等問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報請區政府約談相關負責部門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對具體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管護人員開展培訓,提高管護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者運行維護單位通過物聯網、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建立統一信息管理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一定規模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質、水量、用電量等反映設施運行情況的指標進行在線監控,與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平臺聯網,提高監管效率。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要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預測資金需求(含出水水質監督性監測費用),合理安排年度資金預算,逐步探索構建政府、集體、涉農社區居民共同分擔付費機制,保障設施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八條 街道應加強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五章 監督考核及追責
第十九條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聯合對屬地街道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當地黨委和政府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在社區內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設施出水執行標準、巡查要求、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