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我區文物保護工作,濠江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立足我區文物工作實際,在征求有關行政部門、公眾意見,并通過律所合法性審核、區司法局法律審查的基礎上,形成了《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五條等規定,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自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的制定施行是加強我區文物保護工作,進一步宜業宜居宜游的粵東明珠全面建設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過程
2021年7月初,我局著手制定《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2021年7月13日,《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發至區發展改革局等22個部門、街道征求意見,截至2021年7月18日,共收集到達濠街道辦事處意見2條,經仔細研究,因達濠街道辦事處提出的2條意見與《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條款無直接關系,故不予采納意見。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4日,《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按規定向社會進行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4條,經仔細研究,4條意見建議均已采納。2021年9月24日,我局委托國信信揚(汕頭)律師事務所對調整后的《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進行內容合法性審查,審查意見為合法。2021年10月13日,我局召開局黨組班子會集體決策,審議通過了《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最終形成《汕頭市濠江區扶持促進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送審稿)。2021年10月27日,取得區司法局《關于<濠江區尚未制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的法律審查意見》,修改形成通告終稿。
三、條款說明
《濠江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的通告》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立足我區實際情況,進行制定,共包含八條條款。
第一條是對通告的適用對象進行釋義。明確通告所稱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后由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登記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及此后由濠江區文物行政部門依法登記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公布之日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是對不可移動文物附近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進行規定,需確保文物安全,不得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風貌。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第三條是對可能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定,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資料記錄并報濠江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批準。濠江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汕頭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同意。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第四條是對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進行規定,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濠江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批準。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第五條是對不可移動文物的轉讓、抵押進行規定,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非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非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報濠江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備案。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六條是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進行規定,使用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第七條是對我區文物保護工作的舉報電話進行公布。
第八條是對通告的施行時間予以說明: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