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經營酒店,提升服務水平,優化發展環境。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若干意見》《汕頭市旅游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行動計劃》等上級文件規定,結合濠江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酒店”,是指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在濠江區行政區域內,利用自有權屬用地或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新建的酒店,通過租賃、合作等方式利用舊廠房、舊倉庫及其非生產配套建設的酒店(不包括公寓式、產權式酒店),以及對原有酒店進行升級改造的酒店。
本辦法所稱的“酒店法人企業”,是指注冊登記地、住所和稅收關系均在濠江區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核算法人資格的前款所稱“酒店”的法人企業。
第三條 本區設立濠江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酒店法人企業進行扶持。專項資金來源于濠江區財政收入。
第四條 成立濠江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常務副區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旅游的副區長任副組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區直相關單位主要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統籌本辦法的實施,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和工作落實。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主要領導擔任,辦公室成員從區發展和改革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財政局、稅務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抽調,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酒店服務業主管部門,負責酒店服務業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五條 對新建的酒店項目用地,依法按照“招拍掛”的方式供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可規定用地競買人須屬于品牌酒店企業,或競買前已與品牌酒店企業簽訂委托管理(或特許經營)合作合同。
前款所稱“品牌酒店企業”是指具有《汕頭市濠江區引進國內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導目錄》內酒店品牌所有權的企業。
第六條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在濠江區投資建設、經營的酒店項目符合下列情況要求的,從專項資金中給予酒店法人企業獎勵:
(一)五星級標準及以上的酒店法人企業,新建項目實際投資額達3億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改建(擴建)項目實際投資額達1.5億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可獲得8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獎勵;
(二)四星級標準酒店法人企業,新建項目實際投資額達2億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改建(擴建)項目實際投資額達1億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可獲得4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獎勵;
(三)三星級標準酒店法人企業,新建項目實際投資額達1億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改建(擴建)項目實際投資額達8000萬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可獲得2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獎勵。
酒店項目建成運營后,酒店法人企業可憑借具備合法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出具投資額證明的評估報告提出申請,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牽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專家按“準星級”酒店評定標準進行評審,評審結果達到上述星級酒店標準的,經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一次性給予相應獎勵。
酒店正式獲得全國星評委按照國家標準《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檢查評定的批復和頒發的中國星級飯店證書后,按照五星級200萬元、四星級100萬元、三星級50萬元分別再給予獎勵;由低向高升級的星級飯店,全額補足獎勵級差部分。
第七條 在濠江區新建酒店項目投資達3億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或改建(擴建)酒店項目投資達1.5億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酒店法人企業可憑借具備合法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出具投資額證明的評估報告、銀行貸款相關證明材料及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憑證提出申請,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牽頭發改、財政、稅務部門進行審查后報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同意,按照酒店投資企業向銀行貸款當年同期國家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發生額的40%,從專項資金中給予貼息補助。貼息補助分別于酒店竣工時、酒店運營三個月后各兌現50%。
前款所規定的貸款,是指酒店法人企業向銀行申請用于建設符合前款貼息補助申請條件的酒店項目的貸款資金。貼息補助期為貸款實際發生利息起的前3年,貸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貸款期限進行貼息。同一項目獲得前款規定貼息補助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予貼息。
第八條 新建或改建(擴建)酒店項目建成營業起3年內,經有關部門審核,企業未受行政處罰,且嚴格遵守行業規范的,按照其每年度區級直接經濟貢獻,從專項資金給予獎勵。
(一)年度區級直接經濟貢獻數額達到5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給予30萬元獎勵;
(二)年度區級直接經濟貢獻數額達到100萬元—150萬元(不含150萬元),給予60萬元獎勵;
(三)年度區級直接經濟貢獻數額達到150萬元—200萬元(不含200萬元),給予90萬元獎勵;
(四)年度區級直接經濟貢獻數額達到2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120萬元獎勵;
(五)年度區級直接經濟貢獻數額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按比例確定具體獎勵數額后報區政府審定。
經營貢獻獎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工作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牽頭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對符合《汕頭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并入職我區酒店投資企業的高層次人才,給予資金獎勵。獎金按以下二項因素確定:(一)高層次人才本人在濠江區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超過應納稅所得額20%部分的區本級分成×100%。(二)同一企業高層次人才獲得獎補資金總額≤該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市、區(縣)財政貢獻額度的80%+獲獎高層次人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市、區(縣)財政貢獻額度。
第十條 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申報一次,經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區財政局負責將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編制的專項資金的納入政府預算,按照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意見將資金下達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將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支付企業。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上報、申請受理、初審、專項資金支付及專項資金監管等工作。區有關部門協同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的會審工作。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僅限用于酒店建設、配套及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維護和市場營銷方面。酒店投資企業負責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檢查。本辦法第九條獎勵不列入該規定范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與汕頭市范圍內其他同類型優惠政策重復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實施。申報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申報的項目及其關聯項目,任一已申報或享受我區其他獎勵、優惠或扶持政策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定同意后,方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政策獎勵。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須承擔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須承諾10年內不將住所、生產經營地遷離濠江區、不改變在濠江區的納稅關系、不減少注冊資本。獲得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如違反承諾,區扶持酒店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有權追回已經發放的獎勵扶持資金。經評估未符合條件,或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獎勵資金的,或項目未能建成運營的,企業應將已享受的相關優惠獎勵全部退回,并自行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情況同時接受區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汕頭市濠江區引進國內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導目錄》,第六條規定的“準星級”酒店評定標準、專家評審相關程序,以及本辦法規定獎勵的申報條件、程序等配套文件,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