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關于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決定》、《中共汕頭市委關于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決定〉的意見》、《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縣)級行政職權的公告》和區委、區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要求,深化擴權賦能,切實做到依法、科學、穩妥下放職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區政府決定調整由街道辦事處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政務服務類)事項,具體公告如下:
一、行使有關區級行政職權的街道辦事處名單(以下簡稱“街道”,詳見附件1)。
二、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清單目錄(政務服務類)(20項,詳見附件2)。區直各相關部門應當做好與街道的銜接工作。對于委托實施事項,要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細化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對于授權實施事項,由街道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該職權,相關法律責任一并由街道承擔。行政職權調整實施之前,區直各相關部門、各街道已依法受理的事項,應繼續辦理直至辦結。
三、委托或授權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區直各相關部門與街道完成交接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區黨政辦公室、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并抄送區委編辦、區司法局。區直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街道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做好相關行政職權事項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幫助解決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依據數字政府建設強化數字化支撐,密切跟蹤調整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調整實施職權的監管,及時指導糾正各街道承接中存在的問題。要定期對實施工作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完善的建議。
四、各街道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調整行政職權的承接實施工作,及時將承接的行政職權納入權責清單管理,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規范辦事行為、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辦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務。要切實加強領導,健全管理機制,嚴格審核把關,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本公告所稱政務服務事項是指《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包括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包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醫療保障、養老服務、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依申請辦理的事項”。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區級行政職權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公告》(汕濠府〔2020〕75號)、《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區級行政職權(城市管理領域)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公告》(汕濠府〔2022〕47號)同時廢止。原公告所涉及的政務服務事項已不再納入本公告所附目錄清單的,由區各主管部門(職能歸屬部門)商區司法局、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作相應調整。原公告所涉及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類事項,按《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縣)級行政職權的公告》(汕府〔2023〕64號)有關規定執行。
2.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清單目錄(政務服務類).pdf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