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現將《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反映。
附件: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漁港秩序,保護漁港環境,促進漁業經濟發展,加強漁港監督管理,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公民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港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在達濠國家一級漁港范圍內的漁業船舶及從事漁港管理、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區農業農村水務局為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為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的監督管理機構;區水產供銷總公司為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的經營管理主體。
涉及漁港管理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管理工作。
相關屬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屬地管理責任。
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及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漁港區域內的漁港水域安全監督管理、漁港范圍內各類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
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社會治安管理以及漁船治安管理等工作。
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對漁港區域的消防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的生產經營秩序管理工作。
汕頭濠江供電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的公共用電設施管理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
區城管局負責漁港區域內港容港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的指導工作。
區交通運輸局、汕頭廣澳海事處等按法定職責做好漁港區域內的非漁業船舶管理工作。
汕頭海警局濠江工作站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相關的監督檢查工作。
廣東省粵東航道事務中心汕頭航標與測繪所負責漁港區域內導助航標志的管理工作。
汕頭市生態環境局濠江分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財政局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漁港的相關管理工作。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的成品油經營許可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漁港概況
第四條 地理位置:達濠國家一級漁港位于濠江區濠江下游。達濠國家一級漁港涉及達濠、廣澳、馬滘三個街道,但碼頭等陸域在達濠街道范圍內。
第五條 漁港范圍:包括水域范圍(包括通港航道、港外錨地、避風塘)和陸域范圍(包括岸線、碼頭、裝卸作業區、倉庫、堆場、水產品交易市場、船廠、沿港道路、漁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設施用地,并滿足休閑漁業、商旅居住等符合港區經濟全面發展的綜合性用地等)。
(一)水域范圍:350萬平方米,河渡營盤山(E116°44'44.066"、N23°14' 38.005")至東嶼(E116°44'36.288"、N23°14'37.473")至馬滘橋鋪(E116°42'0.751"、N23°16'17.088" )至葛朱大閘(E116°42'0.423"、N23°16'35.713" )四點連線范圍內。
(二)陸域范圍:68萬平方米,(E116°43'33.450"、N23°16'28.370");(E116°43'32.760"、N23°15'57.330");(E116°44'6.570"、N23°15'44.310");(E116°44'10.520"、N23°16'11.690")。主要坐標點連線范圍內(如果有變化,以新界定的范圍為準)。
第六條 漁港設施:漁業碼頭全長421米;引橋4座;航道自河渡口門起,至馬滘橋鋪止,共3.67海里,航道寬度100米;最小水深-2.0米;護岸長740米;配套供電、供水、消防、通訊導航等設施。
第三章 漁港經營
第七條 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經營管理主體書面申請,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方可從事漁港經營活動;如有非財政資金建設的設施,需報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同意后,可由投資方自主經營。
第八條 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漁港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并服從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及其他主管部門的管理,負責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及船舶,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漁港設施、碼頭、道路的正常運作,并對經營活動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條 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承擔漁港日常維護,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使用國家規定的經營票據。
第十一條 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漁港設施,配備相應的人員、設備,并保證漁港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二條 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品作業的,應當向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申請并取得《危險品裝卸許可證》,在核定范圍和時間內開展作業。
第十三條 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漁港水域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申請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許可,涉及通航安全的還應當經海事部門許可,在作業期間及時報告作業動態。
第四章 漁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水務局作為達濠國家一級漁港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漁港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制定預防臺風等專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相關屬地街道辦事處制定本街道漁港防臺風預案,細化遇強臺風港內停泊的船上人員轉移上岸預案。
第十六條 防臺風期間,業主、經營者、施工單位等應服從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和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的指揮調度;進港避風的漁業船舶、非漁業船舶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發布防臺風相應警報后,港區內停止裝卸貨、運輸及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港內發生火災、沉船、碰撞等應急情況時,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和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有權調度在港船舶協同救助。港內船舶應服從調度。
第十八條 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碼頭區域的消防工作由區農業農村水務局、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監管;區水產供銷總公司負責日常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相關屬地街道辦事處履行港區陸域(除漁港碼頭外)屬地監管職責。
第十九條 船舶在漁港停泊期間必須留足值班人員,發生突發事件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發出呼救信號,并采取積極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報告的區水上搜救中心或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應當及時組織、協調指揮救助行動。接到相關指令的相關部門、單位和船舶應當服從統一指揮,積極配合救助行動。
第二十條 漁船在港停泊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批準不得在漁港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在漁港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漁船停泊區域進行電、氣、焊等危害漁港及船舶安全的相關作業。
第二十一條 對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潛在危險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使用人、經營者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
第二十二條 漁港內石油供應站、點、車輛、船舶等供油設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嚴禁在漁港區域從事非法加油活動。
第二十三條 愛護漁港助航、消防等各種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消防、助航、導航標志等漁港設施。發現航標漂失、移位、受損或者侵占、損壞漁港設施的,應立即向區農業農村水務局或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報告,損壞者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凡在港內或海上撈獲漂浮、沉沒物資,應當自覺送交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不得侵占、損壞消防、助航、導航標志等漁港設施,發現漁港設施被侵占、損壞的應及時向區農業農村水務局或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報告。不得在漁港區域內擅自設置有礙安全的標志,不得建造影響安全的設施。造成漁港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維護漁港秩序。不得從事水上娛樂等妨礙漁港安全的相關活動,嚴禁從事偷渡、走私、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與漁港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保障漁港設施、碼頭、道路的正常運行,并對經營活動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五章 漁港環境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漁港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防止對漁港水域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漁港區域范圍外從事工程建設等活動可能導致港區淤積、水文變化或者危及漁港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嚴禁向港區內傾倒生活、生產、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廢棄物、油類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質。禁止從事可能污染漁港水域、環境的作業活動。禁止在漁港內棄置廢舊船舶。
船舶垃圾應當交由具備資質的垃圾處理單位處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漁船修造等可能產生污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管理,設置污物圍欄等防護措施,及時清理,防止污物進入漁港水域。
第二十九條 嚴禁無證無照加油站、點、車、船在漁港范圍內從事非法加油活動。加油時發生跑、冒、滴、漏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條 應當遵守供電部門的管理規定,做到規范安全用電,嚴禁私拉亂接岸電。
第三十一條 應愛護漁港綠化及其他設施,嚴禁損毀漁港綠化設施,嚴禁在漁港邊亂堆亂放雜物或違法搭建。
第三十二條 漁港水域發生污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盡快向汕頭市生態環境局濠江分局報告,由汕頭市生態環境局濠江分局會同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管理
第三十三條 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當遵守漁港章程和避碰規則等規定,在進港后24小時內或離港前,向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申請辦理進出港報告手續。核載10人以上的大型漁船,應在出港前接受安全檢查,檢查合格方能出港。其他漁船應按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 船舶在漁港內航行、作業、停泊,必須按順序進行,嚴禁船舶追越、爭檔搶位和在航道內錨泊。公務船在執行應急任務時有優先通行權。
第三十五條 港澳臺漁船及非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根據規定向公安、海洋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報告,各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有權禁止其離港,或者責令其停航、停止作業。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處于不適航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的。
(四)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七條 漁港水域內的漁船交通事故由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做出處理決定。漁港內的漁船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報告,接受處理;漁業船舶在港外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在進港四十八小時內向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遞交事故報告書和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漁港內漁船發生輕微碰撞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區海洋綜合執法大隊調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發生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事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衛生防疫、檢驗檢疫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章程的,由各職能部門按其性質,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濠江區達濠國家一級漁港港界矢量圖.pdf